张志华律师

  • 执业资质:1450120**********

  • 执业机构:广西起航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房子到底归谁?

发布者:张志华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493人看过

离婚,房子到底归谁?

   

        随着经济的发展,房价的飙升速度已经是绝大多数人的收入无法赶上了,因此房子成了多数家庭至关重要的财产。因此,离婚时房子到底归谁也成了对婚姻现状不满的人所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

      民间也就房子的归属和分配有过诸多讨论和错误的说法。今天笔者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就房产的归属和分割进行阐述。

       一、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哪些?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本条的规定,一般在婚后取得的财产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哪我们的房子是不是共同财产呢?

       婚姻法17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做的只是概括性和原则上的分类,并没有进一步具体明确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特殊情形如何处理,更不能让普通百姓明白房子到底归谁。那么笔者就如下几种情况进行分析:

       1、结婚多年后购买的房产。除夫妻双方有财产归属协议的情况外,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即便买房的钱全部是由夫或妻一方收入中支付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婚姻法17条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工资、奖金等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产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由双方或一方父母出钱购买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你是女性,先不要急着骂法律、骂笔者,且看下文分解。

       4、婚后以一方存款购买的。

        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机械的仅以结婚时间作为界限。一方的婚前存款属于个人财产,而婚后不久,即以一方婚前存款购置的房产,虽是婚后购置,但其来源是婚前,也属于个人财产。

        同时,即便是一方婚后取得的金钱也不绝对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即便是婚后取得的财产,但能属于18条规定范围的,仍然是个人财产,由此购置的房子也仍旧应按个人财产处置。

        画重点,假如是诉讼离婚,作为出资的一方负有证明其支付房款为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同时结合夫妻双方婚后收入情况进行合理分析论证。

      5、房产证上加名的认定。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极为常见,且有小部分并非是主动加名。社会新闻中偶尔会有“丈母娘要求房子加名否则不嫁女”“不加我名字就离婚”等诸如此类的报道。

      这里值得注意,原登记一方在离婚时往往会强调,加名是因为受了威胁、迫于无奈、亦或是考虑到孩子等等等各种原因。

        但是,无论是何种原因,房子是不动产,其物权归属以登记为准。同时,我国并未禁止婚内赠与。一旦加名,其结果往往是作为共同财产处置。

        综上,是笔者对离婚时房子归属和分割问题进行的分析和探讨。后期还会就农村自建房在离婚时的处理进行分析和探讨。有兴趣的读者可关注本人或加微信13677738771,不定期更新各种常见法律问题探讨和解读。

       本文为笔者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