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上述规定中“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应指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根据该规定,法院将会着重审查加盟总部是否存在隐瞒相关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以及隐瞒相关信息的行为是否致使特许经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然而,并不是隐瞒任何信息都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比如加盟总部未向加盟商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未向加盟商提供经营之道、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未提供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未提供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未提供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也未提供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也未提供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隐瞒这些信息,不足以导致加盟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仅仅是罗列这些内容将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