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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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家庭纠纷(六)夫妻一方如何主张婚内共同财产分割

作者:张兆芳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3次举报


前言:近期,张律师的一位朋友快被“小三”烦得崩溃了,朋友一让再让,却无济于事,为了维护家庭完整,一方面不愿意和老公离婚,二又需要预防丈夫转移财产。那么有什么方法,既不离婚,又能把婚内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答案是可以的!那今天张律师来详细讲讲这方面的内容吧。


夫妻一方如何主张婚内共同财产分割


关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我国法律规定一直处于空白状态,主流观点认为只有夫妻离婚时,才能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施行,婚内财产分割在法律上就有了依据。



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是指在不解除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一项制度。旨在解决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财产纠纷,以保护夫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在生活中,亦有很多人如该朋友一样,内心未打算离婚,但又希望能够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在婚姻关系不解除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由上述法条可以得知,原则上我国不支持婚内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但是有“重大”事由的除外,其中一条“重大理由”就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行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而可以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的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


当然,在举证责任中,该条适用的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弱势方需要对配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证据的收集。同时,在生活中,不同的家庭对“挥霍”一词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相应的确定标准,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张兆芳律师,联系电话:18551640605。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系,同时具备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2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