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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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也可主张法定工伤待遇?

作者:张兆芳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0次举报

用工单位依法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既然是劳动合同,自然应当对工伤待遇有所涉及。


我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2)工作地点;


(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7)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8)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9)经济补偿等费用;


(10)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11)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12)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另,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张兆芳律师,联系电话:18551640605。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系,同时具备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2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