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被告经人介绍在原告处订购一批石料,出于熟人介绍,双方均未签订买卖合同,仅口头约定由原告分批送货,货物总价值86000元。原告按照双方的约定开始向被告发货,并于2017年底全部发货完毕。但被告在第一次发货后称资金周转困难,等全部发货完之后一并支付货款。然而1年多来,原告多次电话催被告偿还上述欠款,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无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货款。但被告却称双方之间没有任何买卖合同,并不存在买卖关系,原告起诉的货款不存在。
二、法院裁判
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8000元及违约金。
三、律师点评
洛阳合同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曹梦清律师答疑解惑:
依据《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原告因与被告未签订书面的货物买卖合同,而导致被告完全否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但为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交了《送货单》和物流公司出具的物流单及证明原件。《送货单》清楚载明货物的送货时间、货物品名及货款总额,与物流公司的物流单时间及名称相匹配,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其应尽的供货义务,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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