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合同律师|洛阳房产合同律师|洛阳律师曹梦清|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周某与王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周某购买王某所有的恒大xx房产。合同签订后,周某依约向王某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周某搬进房屋后发现物业公司一直对该房屋停水停电,根本无法正常居住。数月后,物业公司起诉周某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电费。周某认为自己并无为原房东缴纳拖欠费用的义务。
二、法院裁判
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洛阳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曹梦清律师答疑解惑:
第一、前房主所拖欠的物业费等费用是前房东与物业公司基于原来的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合同只约束前房主及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仅能向前房主追索。
第二、现房主与前房主在房屋转让合同中并未对物业费的承担主体进行约定,并且房屋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债务的转移,因此,物业公司无权要求现房主缴纳前房主所拖欠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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