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合同律师|洛阳房产合同律师|洛阳律师曹梦清|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日,原、被告双方订立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被告)将其合法拥有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华山路某房产依法转让给乙方(原告)。第三条:双方协商转让总价格为人民币: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圆整)。第四条:一次性付款: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日内,乙方一次性付清房款。第六条:甲方应在2017年5月3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保证该房屋交接时没有产权和经济纠纷。该合同订立当日,原告就将十五万元房款交付给被告,被告也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居住使用。并且原告已全部缴纳了所有的契税。但是,被告迟迟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经原告多次催告,未果,原告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配合过户。
二、法院裁判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华山路某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原告名下。
三、律师点评
洛阳合同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曹梦清律师答疑解惑: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履行。在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付款及缴纳税款等义务,而被告也应履行其交房并配合过户的义务,但被告已以其行为表示拒绝配合过户,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其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应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等义务。并可于判决生效后对仍不履行的被告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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