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合同律师|洛阳律师|洛阳律师曹梦清|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原告系经营木材的个体户,被告承包了一处工程需要大批木材。2018年,双方达成购买木材的合意,被告在原告处订购木材,原告遂按照约定向被告发货,但是发货3批后,被告未能按时向原告结算货款,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结算货款,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2018年7月,双方经结算,被告总计欠货款67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现付款期限已到,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货款,故起诉至法院。但被告却反称借条上并未写欠谁的货款,无法证明原告即为债权人,被告没有义务要向原告支付货款,双方产生争执。
二、法院裁判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67000元。
三、律师点评
洛阳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曹梦清律师答疑解惑:
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木材,根据双方的约定,是通过原告先送货被告后付款的交易方式,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是对应付货款进行确认,符合市场交易习惯。作为买卖双方,诚实守信遵行买卖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责,是长久经营的基础,虽然欠条上并未记载原告的名字,但原告系本案欠条的合法拥有者,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即欠条没有写明权利人名称,也可认定其合法持有人为权利人,除非被告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欠条是原告非法持有。因此,在本案中,被告应当按照欠条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