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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房产合同律师(六十九)|购买夫妻一方擅自出售的共同房产是否有效?

发布者:曹梦清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6日|分类:房产纠纷 |274人看过


洛阳合同律师|洛阳房产合同律师|洛阳律师曹梦清|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经人介绍得知被告王某有一套位于洛阳市洛龙区xx小区的房屋要出售该房屋为被告王某分期贷款购买的房屋,王某前期已支付42万元首付及两期贷款。因被告王某急需用钱,经双方约定将该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向被告支付39万元,剩余未缴纳的余款由原告支付原被告201710月16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如约支付了39万元,同日原告到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取该房屋的购销合同档案原件时,得知该房屋属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39万元及利息

二、法院裁判

1、原告与被告于201710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2、由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390000元利息

三、律师点评

洛阳合同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曹梦清律师答疑解惑:

本案中坐落于洛阳市洛龙区xx小区的商品房系被告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被告王某夫妻之间并未对该房产进行婚内财产约定,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在未告知未经房产共有人妻子同意的情况下,隐瞒该房屋部份产权属妻子所有的事实,私自将洛阳市洛龙区xx小区商品房出售给原告李某事后一直未得到房屋共有人的追认因此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侵犯了产权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被告王某应当将39万元房款返还给原告,并且承担因自己的过错对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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