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合同律师|洛阳房产合同律师|洛阳律师曹梦清|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甲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在2014年11月9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处住宅毛坯房一套,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原告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合同签订后,原告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甲公司足额支付了购房款,到达交付日期时,被告通知原告查验房屋并收房,原告张某去查验该商品房,发现该商品房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且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因该楼其他商品房也存在同样问题,所有业主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维修,但迟迟没有结果。无奈原告张某向法院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二、法院裁判
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
2、被告甲地产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违约金65143元;
三、律师点评
洛阳合同律师|洛阳房产合同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曹梦清律师答疑解惑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之间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被告交付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属于违约行为,被告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导致的经济损失,关于违约金双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被告应该按照约定,按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且因被告对自己的违约行为长时间未能解决,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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