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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租赁合同律师(六十五)|房东去世,其子女可以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吗?

发布者:曹梦清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525人看过


洛阳律师|洛阳租赁合同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曹梦清律师


洛阳律师|洛阳租赁合同律师|案情简介

201612原告小张的父亲张某与被告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的父亲张某位于洛阳市一处门面房租给被告作为商铺使用,每年租金30000元,租期五年20183月应交本年度租金被告以手头紧为由未交,经原告的父亲小张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交纳。2018年7月,原告的父亲张某去世,原告小张因被告迟迟未交房租为由要求与被告王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被告王某认为,与其签订合同的是张某,其儿子小张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因此原告小张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父亲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返还房屋。


洛阳律师|洛阳租赁合同律师|法院判决

一、解除案外人张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腾清租赁房屋及院落并返还原告小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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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洛阳租赁合同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曹梦清律师答疑解惑

原告小张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本案的原告。根据民法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无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由其法定继承人平等享有。本案中,原告小张张某唯一法定继承人,其在父亲张某死亡后对张某遗留的房屋享有平等的权利。故张某与被告王某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原告小张继承

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在本案中,被告王某逾期5个月未交纳该年度租金已经以实际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小张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腾清房屋并返还房屋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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