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曹梦清律师
洛阳律师|洛阳租赁合同律师|案情简介
2017年9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张某承租李某位于洛阳市××民房作为住房,每月租金1300元,租赁期限为2年。合同签订后,张某当场给付三个月房租3900元。张某将房屋装修后得知承租房屋系违章建筑需要拆除。经双方协商,被告愿意退还租金,但对于屋内的装修,被告认为原告是自愿装修,不能拆除的部分,被告无理由对其赔偿。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装修损失。
洛阳律师|洛阳租赁合同律师|争议焦点
对于屋内的装修,被告是否应当全部赔偿?
洛阳律师|洛阳租赁合同律师|法院判决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装修费用2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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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本案中,原告张某在征得被告李某同意后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出租房屋内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应当由原告张某拆除。
对于已经形成附合的无法拆除的装饰物现有价值应由双方按照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予以分担。被告李某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对外出租,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原告张某对承租房屋权属情况未进行充分了解,便草率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对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因此综合考虑出租房屋的面积、装修程度、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李某对原告的装修损失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27000元,其他装修费用应由原告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