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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房产合同律师(五十八)|开发商隐瞒房屋出卖他人的事实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购房者如何维权?

发布者:曹梦清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242人看过

洛阳合同律师|洛阳房产合同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曹梦清律师


洛阳房产合同|案情简介

2017年2月,原告王某在被告甲公司开发的王城大道购买某大厦1栋20层01-09号房屋,建筑面积共计470平方米,双方签订了该写字楼预售协议。原告王某应被告公司要求支付了购房首付款184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甲公司办理其他购房手续时,被告甲公司故意拖延推诿。原告了解得知,原告购买的房屋已经被被告甲公司转售,导致原告王某与被告贾某签订的合同完全无法履行。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840000元;3、要求被告三倍赔偿原告购房款5520000元。

洛阳房产合同|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甲公司之间签订的预(销)售协议;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甲公司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1840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甲公司按已经支付的购房款1840000元支付利息(自2017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并赔偿原告张军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即1840000元。

洛阳房产合同|律师代理意见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洛阳房产合同律师曹梦清律师答疑解惑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2月签订的写字楼预(销)售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因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被告甲公司已将诉争商品房与他人办理了房产交易备案手续,导致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2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始无法实现,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根本违约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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