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房产合同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洛阳律师曹梦清
洛阳房产合同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案情简介
原告张三与被告甲房产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签订合同编号为D*****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天,原告支付被告购房款677700元。被告甲公司随后交付原告张三所售房屋钥匙。后原告张三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告口头答应但不配合。经原告到洛阳房管局查询得知此处房屋已被被告抵押贷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677700元及利息;3、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677700元。
洛阳房产合同律师|洛阳合同律师|争议焦点
1、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应当撤销?
2、原告主张一倍的赔偿是否应予支持?
洛阳房产合同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法院判决
一、撤销原告张三与被告甲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三已付购房款677700元及利息。
三、被告甲公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袁辉损失677700元。
洛阳房产合同律师|洛阳合同律师|律师观点
被告甲公司于2017年7月已经将出售给原告张三的房屋办理了贷款抵押,而其又于2018年4月出售该房屋时未对原告张三进行告知,此行为属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他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被告隐瞒所售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致使原告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因此应当撤销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已交房款并支付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按购房款一倍支付赔偿金497730元,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