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房产合同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洛阳律师曹梦清
洛阳房产合同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份,原告高某在被告甲公司开发的“xxx庭苑”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了购房面积和购房价款。当原告领回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发现产权证书上的登记面积与购房合同上约定的面积相差甚远,但原告按照购房合同上的面积数付齐了购房款。原告就退款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被告负责人却一直推托,拒不退还多收的购房款。故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多收原告的购房款40896元。
洛阳房产合同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法院判决
被告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高某购房款408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齐。
如果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洛阳房产合同律师|洛阳合同律师|律师观点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甲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告甲公司应承担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即按约定交付相应面积的房屋。
原告在付齐了房价款后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登记的面积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存在误差,对房屋误差面积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本案买卖的房屋,合同对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约定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据实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处理。故被告应退还各原告房屋误差面积的购房款,应退原告购房款数额为408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