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房产合同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洛阳律师曹梦清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17日,原告小李与被告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两份《xxx公寓认购书》,原告小李欲认购洛阳市××路××号××幢201号、202号房屋,两套房屋的认购价均为400000元。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已向被告一次性支付上述价款800000元,被告甲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原告小李出具发票。签订上述《xxx公寓认购书》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拒绝。原告小李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原、被告签订的《xxx公寓认购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甲公司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争议焦点
原被告签订的认购书的性质是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法院判决
一、判决被告甲公司继续履行《xxx公寓认购书》,向原告交付协议约定的房屋;
二、被告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小李违约金60000元。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律师观点
洛阳律师|洛阳房产合同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曹梦清律师答疑解惑
《xxx公寓认购书》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合法有效。
《xxx公寓认购书》已明确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内容。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规定的主要内容,被告作为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被告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逾期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已构成违约。原、被告于2015年10月6日签订《xxx公寓认购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被告应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权属登记,但至今未果。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