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律师|洛阳房屋合同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洛阳律师曹梦清
洛阳律师|洛阳房屋买卖合同律师|案情简介
2015年1月原告与被告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并取得了位于洛阳市某处房产的房屋所有权。合同约定被告甲房地产公司应于2016年12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原告并验收,验收同时提供相关证件,签署《房屋交接书》,并于360日内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但被告不仅未交房予原告,而且至今未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在原告与被告甲房地产公司协商时,被告甲房地产公司却称:原告是在2018年才要求交房的,在之前没有要求,至今未超过6个月时间,所以不存在赔偿金和损失。原告不服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办理房产证以及赔偿损失。
洛阳律师|洛阳房屋买卖合同律师|争议焦点
被告甲房地产公司是否已经迟延交房、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洛阳律师|洛阳房屋买卖合同律师|法院判决
一、被告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月内为原告办理好洛阳市某处房产的房屋权属证书;
二、被告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延迟交房违约金25332.8元;
洛阳律师|洛阳房屋买卖合同律师|律师观点
原告与被告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应尽的义务,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按时、按质交付合同标的物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甲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甲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