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梦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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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合同律师(五十三)|工地竣工后,工人工资被拖欠,应当向谁追偿?

发布者:曹梦清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5日|分类:工程建筑 |272人看过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案情简介

被告甲公司承包位于洛阳市××开发区一处私人住宅工程,并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李某施工;李某便雇请原告王某完成该工程的外墙的粉刷及粘贴瓷砖的工程。2016524日,宋某接受李某的委托与王某签订《合同书》,约定工程内容及报酬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等。原告王某如约完成工程内容,但报酬迟迟未到,201663日,宋某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原告工程款33260元,并承诺于201663日至620日期间付清。原告向三被告李某、宋某、甲公司多次催讨,李某分别于2016612日、2016614日支付了1100012000元,尚欠余款10260元,甲公司以已向李某结清工程款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原告继续向李某与宋某催讨无果,遂将李某、宋某、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款及利息。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争议焦点

  甲公司、李某、宋某谁应该承担本案的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本案的利息是否应于支持?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法院判决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工程款1026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2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6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律师代理

本案中宋某与甲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应当由李某个人承担。

首先,被告甲公司承包了洛阳xx开发区一处私人住宅工程后,将前述工程转包给布局承包资格的李某,后李某又将外墙工程分包给原告王某。宋某系李某的员工,并受李某委托与原告王某签订《合同书》、《欠条》,被告宋某的行为属于李某的委托及李某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告王某诉请判令宋某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于法无据。

其次,根据王某与宋某代李某签订的《合同书》,可以证明王某与李某之间是合同关系,合同双方仅为王某与李某,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王某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甲公司主张工程款。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关于“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规定,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分包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王某与李某已经结算确定工程款,那么李某应向原告王某支付剩余工程款10260元。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因此对于原告王某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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