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导语: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使其名下无财产真的可以阻碍执行吗?最近笔者接受委托办理了一起恶意转移财产的案件,了解情况后向法院申请了撤销之诉。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笔者的诉讼请求。希望可以对正在因被转移财产而无财产执行的债权人有所帮助。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案情简介
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是亲戚,2014年3月起张三以各种理由联合自己的朋友到李四处借钱,出于亲情帮助,李四多次将钱借给张三,同时张三将自己名下的白色轿车抵押给李四,双方虽未办理抵押登记,但张三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放于李四处作为保证。直到2017年3月,张三一拖再拖不愿还钱,无奈李四起诉至法院并于2017年3月6日法院立案,之后经审理判决要求张三还钱。进入执行程序,李四以为手拿张三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张三就无法在车上下功夫转移,可是经调查发现张三在法院立案后通过拒接传票的方式趁机到车管所挂失补办了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同时将自己名下的白色轿车过户给其亲舅舅王五(化名),营造出表面上名下无财产的情形使执行一度中断行。笔者接受委托后综合本案所有的时间点后,经过调查发现已被过户的车辆仍然在张三的实际使用下,在多方取证后,笔者向法院提起了债权人撤销之诉。在庭审中张三及其代理律师答辩称张三与王五之间有债务往来,转让车辆属于以物抵债行为,属于合法行为。经过笔者庭审代理,于昨日法院作出判决。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判决结果
撤销被告张三将其所有的白色轿车转让给被告王五的行为。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律师代理意见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曹梦清律师答疑解惑
本案的二被告(张三与王五)的行为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二被告之间的过户车辆行为即属于无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在主观上,张三在向原告借款时为了保证债务履行,将诉争车辆抵押给李四,李四念及亲情只让其提供了车辆登记证书交由李四,而且通过庭审以及张三的自认,张三是在明知自己负担李四巨额债务的情况下,其为了逃避责任,阻碍执行,通过拒接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的方式,拖延时间来串通王五进行车辆过户;而王五作为其舅舅对此是知情的,并且恶意串通协助张三出具虚假还款协议。并且张三与王五之间没有任何的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证明以及任何财产交易证明,并且在庭审中多次词不达意回避该问题(原告也保留对其伪造证据行为的追诉权)。因此二被告存在主观上的恶意串通、故意无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在客观上,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车辆的所有权转移以车辆的实际交付为准,而通过原告提交的视听资料以及执行局工作人员所拍的车辆照片,诉争车辆自始至终由张三个人使用并支配。而王五在庭审中被辩称,是因为家里没有停车位才放由张三保管难以使人信服,所以通过原告的举证以及法庭调查,车辆的所有权一直属于张三。双方只是通过表面过户的形式来营造车辆转移的假象,并且自始至终二被告均未能提供其双方之间合理合法的财产交易的证据证明。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在客观上也符合无偿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