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律师|洛阳保险合同律师|案例回顾
2015年6月20日,68岁的李某驾驶电动车沿31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谷水公交站时,遇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同向行驶,两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张某认为李某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费用,不同意赔偿误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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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洛阳保险合同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曹梦清律师答疑解惑
1、目前对于超过退休年龄是否可以索赔误工费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之所以规定退休年龄,他体力及能力上与未到退休年龄的人有一定的区别。所以超过退休年龄即当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因此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受人身损害不能要求误工费。另一种观点认为:退休年龄并不与劳动能力挂钩,只要受害人还能劳动,还因自己的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就应当支持其误工费的主张。在日常的实践中,这两种观点在裁判时都有所采用。笔者认为,对此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设立退休年龄,是基于对老年人的保护,但是依据我国现在的国情,有很多人根本享受不到退休待遇,他们为了补贴家用,不管多大年龄仍在努力干活;还有一些岗位,虽然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龄退休,但是对于能力较强的人,仍然有单位返聘其回来工作,比如教授、技术人员等;还有一些自由工作者,他们也是靠自己的劳动换取收入来养活家人。即使达到了退休年龄,可是并不影响其实际劳动收入的存在。所以如若死板的仅因为退休年龄而不允许误工费的索赔与我国的现状也是相违背的,与退休年龄的设置也是相违背的。
3、综上所述,超过退休年龄的请求误工费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那些超过退休年龄而且确实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实际劳动收入的人,不存在误工费的赔偿;而对于超过退休年龄却仍然在实际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人,只要因损害有实际误工时间,产生实际损失的,就应该赔偿误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