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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合同律师(二十三)|转让报废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

发布者:曹梦清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1日|分类:交通事故 |222人看过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案例回放:

    2017620张某驾驶无号牌的小轿车沿豫港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枫丹白露门口路段时某驾驶的三轮机动车碰撞,造成小轿车后部与三轮机动车前部发生碰撞致损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另查某驾驶的无号牌小轿车张某低价从王初购买的报废车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律师观点

洛阳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梦清律师答疑解惑

 1、对于李某造成的损失,张某和王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李某进行赔偿。

    报废车就是达到一定使用年限,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且无法修复、依照政府规定强制报废的车辆。国家之所以对报废车辆严格规定,禁止买卖流通,就是因为报废车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

(一)、报废车辆隐患多。(二)、易诱发交通事故。(三)、报废车肇事无保障。报废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因无牌无证,报废车辆没有参加任何保险,导致肇事者无力承担赔偿费用。

2、国家对报废车的处理及禁止买卖有严格的规定,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应当强制报废的车辆,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强制报废的车辆不得进行买卖,可以看出对于报废车的处理应该交给有关的企业去回收,并且不得擅自投入市场流通。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报废车转让的责任承担也有相关的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转让报废车本身就是一个过错行为,因此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在本案中,王某和张某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案例警示

    大多数购买者虽然在购买时知道是报废车并且可能预见到其危险性仍然购买就是贪图便宜并且心存侥幸。而有的卖家还没有意识到卖报废车出交通事故后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在此也提醒大家,生命第一,不要为贪图一时的便宜而造成更大的损失!一定要严格的遵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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