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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合同律师(二十二)|未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卖方是否需承担责任?

发布者:曹梦清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6日|分类:交通事故 |252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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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2日,马某驾驶豫号小型客车沿法西街由南向北倒车至偃师市商都路与法西街交叉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孙某驾驶的豫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孙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偃师市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结论为:马某负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后经查明,马某的小型客车为一个月前从张某处购买,已付清全部车款,但是并未办理过户手续。现孙某欲起诉至法院进行索赔。

洛阳律师|未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卖方是否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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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张某需要对本次事故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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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梦清律师答疑解惑

1、卖方张某不需要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知一般的买卖合同的效力,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即买卖双方只要达成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即成立生效。机动车买卖合同也是如此,属于一般买卖合同,双方达成合意之后即生效,车辆的过户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未登记过户也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在本案中,张某与马某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2、 机动车属于动产,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对于动产的买卖,以交付为主。财产自交付时起所有权发生转移。所以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动产买卖合同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所以在本案中,马某已经交情车款,张某已经将机动车交付马某,机动车的所有权即转移给马某。

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车辆买卖并已经交付了的,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车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张某作为卖方也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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