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洛阳合同律师|案例回顾:
张某外出购物,在某公交站下车后,见到有人横穿马路便跟随其后,在车流里穿梭,由南向北横穿马路。当张某行至机动车道的快慢车道的分道线上时,遇李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驶来。张某先驻足等待,然后突然起步横穿机动车道。李某见状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仍然将张某撞到,造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对张某的损失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李某不服,认为此次交通事故中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该对事故承担责任。张某应自己对损失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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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洛阳合同律师|曹梦清律师答疑解惑
1、行人横穿马路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人应对自身的损失承担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而张某横穿马路,在机动车道上犹豫并突然起步,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62条的规定,并且张某横穿马路不遵守交通规则这一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所以行人自己有过错应该负责任。
2、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失时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属于过失相抵。过失相抵既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在本案中, 李某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并且在行驶中并没有违规的操作,而张某的过错行为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张某的过错应当适当减轻李某的责任。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更倾向于保护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即使没有过错的,也要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所以即使李某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处于对行人的保护,李某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洛阳合同律师|案例警示
对于行人,中国式过马路已经横穿马路的现状一定要改变,过马路左右看,不要跟机动车抢路走,即危害自己的安全,又影响交通秩序,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对于机动车驾驶人,开车上路一定要小心再小心,尽量控制好车速,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采取制动措施。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