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梦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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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合同律师(十六)|开发商迟迟未办理房产证,买房者可以拒还房贷吗?

发布者:曹梦清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3日|分类:房产纠纷 |421人看过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曹梦清律师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案情简介

张某在洛阳某开发商售楼部贷款购买住宅一套,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洛阳某开发商应于20171221日之前协助张某办理房产证,但是至今已经逾期4个多月,洛阳某开发商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以至于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张某认为洛阳某开发商已经严重违约要求解除合同退房,开发商拒绝,因此,张某采用拒还贷款的方式要求开发商退房或履行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20183月,非但房产证的问题没有解决,张某反被洛阳某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还贷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争议焦点

   因开发商违约,张某可以拒不履行还贷义务吗?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法院判决

   判令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有贷款及利息。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律师代理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曹梦清律师答疑解惑

   在贷款的房屋买卖中有三方主体:买方、卖方和银行。在本案中看似只有一个买卖合同关系,实质上是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为卖方与买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二为买方与银行的借贷关系。两者是不一样的。因此,对于本案中开发商虽然未尽到自己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已经属于违约行为,张某可以根据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其继续履行并支付违约金。或如果是其他因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屋。而在本案张某与银行的借贷关系中,银行支付了贷款即已完成了义务,所以张某也应承担相应的还贷义务。因此张某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因其与开发商之间的任何行为而解除。张某并不能以开发商违约为由拒不支付贷款。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律师提醒

   尤其是针对刚购买新房的人,合同具有相对性,房屋买卖合同仅约束卖方与买方,不能因卖方的违约而拒不还房贷或拒交物业费。要善于利用合同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采用这种形式既无法解决问题还给自己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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