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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合同律师(十五)|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贬值损失应否获赔偿?

发布者:曹梦清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2日|分类:交通事故 |269人看过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 案例简介

    2017年8月,赵某驾驶豫号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嵩县闫嵩路大坪乡庄科村路口由西向东行驶中,其左前部与张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豫号轿车右侧相撞,造成张某受损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经过调解后,张某认为自己的车虽经修理不影响使用但因仍然有价值贬值,亦应当赔偿。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争议焦点

     张某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否应当予以赔偿?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律师观点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梦清律师答疑解惑

    现如今对于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贬值是否应获得赔偿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获得赔偿。首先,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律仅明确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后,针对受损车辆本身的赔偿,一般是修复车辆至正常使用状态即可,即只赔偿车辆的修理费,不赔偿所谓的"贬值损失";其次,贬值损失的数额难以确定,一般的价格评估机构也没有具体的标准去鉴定,并且这个评估很受市场因素和评估人个人的经验技术的影响,得出的结论并不是一个准确公平的结论;所以对于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贬值不应获得赔偿。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获得赔偿。首先,车辆贬值是属于车主现有财产的减少,属于直接损失,而且我国法律规定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原则为全面赔偿原则,所以应当予以赔偿;其次,车辆受损后虽然经过修理在外观上并没有什么异样,也不影响使用,但是受损后的车辆尤其是经过重损的车辆经过修理后其性能、舒适度、安全度等方面也势必会降低,应当予以赔偿;最后,在车辆交易中,受损的车辆必然会比一般车辆的价值偏低,而这些损失都是现实存在的,所以对于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贬值应获得赔偿。

     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对车辆贬损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审判结论,大多数法院仍然是采取谨慎的态度不予支持的。但是笔者认为不能对于车辆的贬值损失一概不予赔偿,应当依据车辆贬损的程度,损失数额,相关法律依据等方面来予以考虑。首先,法律规定的恢复原状只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很难做到。当车辆发生事故后,虽然经过维修,一般很难恢复到原有水平,车辆的性能、操控性、安全系数通常会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会有所下降。并且在交易市场中,受损的尤其是因交通事故受损的车辆价值会远低于一般车辆,这些额外存在的损失无疑加重了车主的负担;其次,大多数人之所以不支持价值贬损是因为这个损失数额并没有一个权威确定的机构来评估出令人信服的结果,评估机构确实统一的标准并不能成为拒绝赔偿的理由,应该从评估机构入手,树立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解决问题;最后,虽然我国并没有对此有明确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财产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全面赔偿原则。只要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少损失,就赔偿多少,所以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价格贬损也应该予以赔偿。所以笔者更认为,并不能一律否定车辆价值贬损的赔偿责任。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 案例警示

     大多数情况下,在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后,人们都修完车各奔东西,车主并没有一个车辆价值贬损的概念,更别提请求赔偿该损失了。但是这个现实存在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所以车主在车辆严重受损的情况下,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保留自己对该项损失要求赔偿的权利,减少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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