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梦清律师

  • 执业资质:1410320**********

  • 执业机构:河南蓝锐律师事务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洛阳合同律师(十三)|借款合同(借条)中借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发布者:曹梦清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1353人看过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案情简介

张某和李某二人是多年好友,张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玖万元,李某于2016年12月底以现金形式将钱交给张某,双方并签订借条,约定:因急需用钱,今借到张某玖万元(¥70000),月利率2%,使用6个月,于2017年6月30日前还清。借款期限到期后,李某多次向张某要钱都被拒绝,后李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张某承认借钱,但借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只承认借款70000元的事实。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争议焦点

本案借款本金应为90000元还是70000元?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应偿还9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律师观点

应当以大写为准。

1、从解释原则看,根据合同法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该条是一种不利解释原则,即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应当作出对条款拟定者不利的解释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数额大小写不一致采用不利解释原则,则应认定为90000元的借款。

2、日常习惯上看,一般人通常不会在表达方式上采用大写方式在写借条时,大写金额相对于小写金额,表达方式的规范性和复杂性,小写金额稳定性较差,容易被添加或更改,一般会在小写金额前或者后书写大写金额;大写数字的笔画较多,书写难度较大,写错的可能性不大,而小写数字笔画简单,尤其在小写金额“0”或小数点时,写错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大写金额比小写金额更规范、更严谨更具可信度。所以应当以大写金额玖万元为准。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法律法规

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十六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