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案情简介
张某和李某二人是多年好友,张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玖万元,李某于2016年12月底以现金形式将钱交给张某,双方并签订借条,约定:因急需用钱,今借到张某玖万元(¥70000),月利率2%,使用6个月,于2017年6月30日前还清。借款期限到期后,李某多次向张某要钱都被拒绝,后李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张某承认借钱,但借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只承认借款70000元的事实。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争议焦点
本案借款本金应为90000元还是70000元?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应偿还9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律师观点
应当以大写为准。
1、从解释原则看,根据合同法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该条是一种不利解释原则,即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应当作出对条款拟定者不利的解释。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数额大小写不一致,采用不利解释原则,则应认定为90000元的借款。
2、从日常习惯上看,一般人通常不会在表达方式上采用大写方式在写借条时,大写金额相对于小写金额,表达方式的规范性和复杂性,小写金额稳定性较差,容易被添加或更改,一般会在小写金额前或者后书写大写金额;而大写数字的笔画较多,书写难度较大,写错的可能性不大,而小写数字笔画简单,尤其在小写金额“0”或小数点时,写错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大写金额比小写金额更规范、更严谨、更具可信度。所以应当以大写金额玖万元为准。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法律法规
《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十六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