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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合同律师(十二)|以保证结婚的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者:曹梦清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288人看过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案例回顾

张某和李某是好朋友,张某因急需用钱向李某借款5万元,并约定使用期三个月,月利率2%。随着日后的交往,两人分别产生好感并准备结婚。但两人经常因为小事争吵,为了保证婚礼能如期举行,张某要求李某写一份结婚保证书:如果婚礼不能如期举行,则之前借用的5万元及利息将不再返还。两人分别签名按指印。随后因为种种矛盾李某与张某分手,李某要求张某返还借款,张某以结婚保证书为由拒绝返还,无奈李某将张某告上法庭,张某提出要求法院确认保证书的效力。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争议焦点

1、张某与李某的借款合同是否还有效?

2、结婚保证书是否有效?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律师说法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曹梦清律师答疑解惑:

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旧有效,不受结婚保证书的抗辩。

民间借贷合同自提供借款时生效,在李某向张某提供5万元借款时,两人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除了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外,张某与李某的借贷关系不因为不结婚而消灭。并且二人并不能以婚姻为借款的保证。所以张某仍应偿还5万元借款及利息。

结婚保证属于道德范畴,因此签订的合同等都只是属于情感承诺,并不受合同法的约束。在法律上并不认可这种拿婚姻作为借贷前提的保证书。因此张某不得以此为由要求法院确认该协议书的效力,其不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并且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张某借结婚要求李某签订保证书的行为是变相的索要财物的行为,因此这种约定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索要即使二人未能结婚,李某也不因结婚保证书的约定而丧失追债的权利。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法律法规

《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婚姻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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