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梦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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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合同律师(八)|购买的新车被使用过如何维权?

发布者:曹梦清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299人看过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案情简介

    2017年8月份,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原告)从被告洛阳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被告)购买雪佛兰轿车一辆,价格157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承诺交付车辆为新车并且符合一切随车交付的文件中各项指标。合同签订当日,原告被告交付了购车款157000元,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13500元、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3700元。同日,被告将雪佛兰轿车一辆交付原告,原告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同年12月份原告将车辆送去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17年1月进行过维修。经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车并赔偿损失。而被告认为该车辆是优惠车辆,价格明显低于任何销售公司,所以不应退车。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一、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二、原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所购的雪佛兰轿车退还被告;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购车款157000购置税13500元、服务费五百元、保险费3700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裁判依据

一、该案适用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原告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原告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 被告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交付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所以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被告在告知原告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故对被告抗辩称其向张莉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不予采信,应认定被告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张莉的损失。

  在日常消费中,消费者要积极并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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