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梦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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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合同律师(六)|跳过房产中介直接签订房屋买卖是否全部无效?

发布者:曹梦清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499人看过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案情简介:

2017年下半年,原产权人王某将自己位于洛阳的房产在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2017年10月份张某在洛阳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领下看了该房屋;11月洛阳二房产经纪公司带张某看了该房屋双发达成一致意见并于同日双方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3条约定,求购人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三个月内,求购人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求购人有关联的人,利用我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求购人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并且该房产经纪公司公司对该房屋报价95万元同年12月,张某又到洛阳三房产经纪公司看到该房屋,洛阳三房产经纪公司报价88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2月30日,在洛阳三房产经纪公司居间下,张某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8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张某洛阳三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佣金8800元。后洛阳二房产经纪公司以王某违反合同第三条的约定,跳过经纪公司签订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裁判结果:

洛阳二房产经纪公司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裁判依据:

第一,该禁止跳单的条款合法有效;

洛阳二房产经纪公司张某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3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

第二,求购人是否符合跳单的要件,从而构成违约。

    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本案中,洛阳二房产经纪公司并非是独家代理人,原产权人王某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张某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张某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因此对洛阳二房产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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