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案例回顾
李某因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200000元整,约定使用3个月,月利率2%,并将自己名下的福特牌小轿车给王某作为抵押,之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如果到期不还则小轿车的所有权自动转移给王某所有。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期返还本息,王某使用小轿车并要求李某过户,李某拒绝,王某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车辆所有权。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争议焦点
福特牌小轿车的所有权属于李某还是王某?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律师观点
车辆所有权仍归李某所有。
1、李某和王某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如未还款直接将抵押物用来抵债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流质条款。而根据《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流质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所以即使李某和王某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即使李某到期未还钱,车辆的所有权也仍归于李某。
2、法律之所以规定流质条款无效,是出于保护抵押人的权利。当债权人和抵押人是同一人时,可以防止债务人以较大价值的抵押物来冲抵自己较小数额的债务,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财产权;当债权人和抵押人不是同一人时,可以防止债权人和债务人恶意串通,通过流质条款的约定方式来用抵押人的财产为债权人冲抵债务,从而损害了抵押人的财产权。
3、在本案中,王某不能直接主张抵押物的所有权,但是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将抵押物在合理范围内折价来清偿债务,或者王某可以民间借贷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对车辆的保全,通过司法拍卖的程序来获得所有权或相应的价款。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法律法规
1、《担保法》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2、《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