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导语: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为结婚所作的事先约定。成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或定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即为人们俗称的未婚夫妻。现如今,为了尽早确定关系,婚约似乎已经成了结婚前约定俗成的形式,而给付彩礼更是婚约在必不可少的程序。因此婚约财产纠纷在现在越来越普遍。如何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成为了当今的热点。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案例回顾
赵某和周某经媒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一年后双方举办订婚宴会,订婚仪式之前,周某根据习俗给付了周家8.8万的彩礼钱。订婚后二人一直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半年后,两人因争执不下,周某回娘家久居不回。现赵某想要解除关系,并且要回订婚时给付的8.8万彩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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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曹梦清律师答疑解惑
1、应当支持返还,但 要酌定返还彩礼数额
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并未对彩礼返还的问题有所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由此可见,是否缔结婚姻关系是决定彩礼是否返还的主要判断依据。未缔结的一般应当返还彩礼;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则不支持返还。
2、但是对于解释二中第十条的规定,对彩礼是否应全额返还仍然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应当区分两种情况来对待:一种是订婚后,双方虽然未办理登记手续,但已经长时间生活在一起的。对于这种情况,双方长期生活在一起已经达成共识,处于一种婚姻的状态,此时的彩礼所有的价值已经得到了部分实现,所以在解除关系要求返还彩礼时,应当酌定返还数额。并且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中也有所体现,其明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虽然该会议纪要既不是法律法规,又不是司法解释,但是属于司法政策,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必须参照执行。所以在本案中属于此种情况,在处理中应当参照执行,酌定返还彩礼的数额。另一种是,双方既未办理登记手续,也未生活在一起的。对于这种情况,订婚就只是一个形式,不起到任何实质的约束和作用,双方亦未达成婚姻关系的共识,双方的关系并不受此仪式的约束,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彩礼没有起到它自身应有的任何作用、发挥任何价值,应当在解除关系时全额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