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结婚、离婚均由个人定夺,他人在法律上无权干涉。婚姻更多的是感情的付出和维系,所以结婚不易,离婚更不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除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外,其他情况法院均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才应准予离婚。同时规定离婚的法定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可见,法律对婚姻的审慎态度,既尊重了男女双方的意志自由,又保障了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法律不会面面俱到,感情的破裂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固有情形。一方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多久才能再起起诉离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律师解读:
1、新情况、新理由:是指新出现的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和理由,例如家庭暴力、重婚、赌博或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2、自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判决的原告可再起提起诉讼;自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以后,无论是否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判决的原被告均可重新起诉离婚。
3、该规定对原生效判决的原告有效,被告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4、六个月的起诉点是自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作者:介晓敏律师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