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活动,我们时常约定诸如“自交付房屋之日起三日内,交纳……租金”、“自未付款之日起,按……赔偿违约金”;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或仲裁委在法律文书中,这样表述诸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领取传票,逾期视为送达”、“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有权提起上诉”等。那么,很多人在计算时间的时候,往往不知道该从哪天起算,进而导致计算时间错误,最终影响自身权益的维护。
那么,法律文书和合同中的“之日起”到底从哪天起计算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因此,法律文书和合同中的“之日起”是当日不算,从次日起计算。
(作者:介晓敏律师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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