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楠|时间:2020年06月09日|3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4民终2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1968年9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名称永城市XX,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B(实习),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豫1481民初909号民事判决,A不服,提出上诉,本院2016年7月1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016年8月2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A及委托代理人B,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A、B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A撤回上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审查认为,A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许珍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