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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新型毒品案件判决缓刑的成功案例

发布者:刘楠|时间:2017年12月28日|29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6年至2017年4月间,李某乙多次直接或间接通过李某甲向田某出售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盐酸曲马多57盒,每盒10粒,每粒约50毫克,田某将盐酸曲马多直接销售给吸毒人员。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李某甲家中扣押未销售的盐酸曲马多110粒。田某将盐酸曲马多直接销售给吸毒人员。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李某甲提起公诉,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判认为李某甲贩卖毒品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唤醒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律分析:本案李某甲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从客观要件上说,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这是各种毒品犯罪行为侵犯的共同客体。由于盐酸曲马多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隐僻,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及分子利用其谋取非法利润。由于贩卖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司法实践中对于贩卖毒品罪的处罚较重,一般很少判处缓刑。本案被告李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其并未直接将盐酸曲马多销售给吸毒人员,其行为本身的危害性较小。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悔罪态度较好,是偶犯、初犯,最终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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