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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平台诈骗330余万,律师分辩主从犯获差异化量刑

发布者:曹祥龙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03日 13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2022年3月至2023年12月,王XX(另案处理)非法运营"xxxx"类期货投资平台,伙同代理商以投资为名,采用控制产品价格涨跌、反向带单等方式实施网络诈骗。

甲经王xx招募成为平台代理商,招募乙担任经理负责团队管理,组织丙等员工,通过网络招揽被害人至直播间听课,采用讲师讲解股票、正向带单、员工做托烘托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开户入金、加大投资、跟单交易,以交易手续费、交易亏损为名,骗得郭xx、陆xx等大量被害人合计人民币330余万元。

2023年12月12日,甲、乙、丙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丙自愿认罪认罚。审理期间,三人在家属帮助下分别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3.3万元、4万元。




二、辩护律师的关键作用

乙的辩护人曹祥龙(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辩护策略:

论证从犯地位减轻处罚。辩护人核心辩护意见为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乙虽担任经理,但受甲招募和管理,并非诈骗平台的组织者、控制者,应当减轻处罚。结合乙的坦白、退赃、认罪认罚情节,请求法院减轻从轻从宽处理。最终乙获刑五年,较之主犯甲的十年刑期实现大幅减轻。




三、法院认定与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伙同他人实施投资类网络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均构成诈骗罪。

关于主从犯认定: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乙、丙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关于量刑情节:三人均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酌情从轻从宽处理。

最终判决: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责令三人继续退赔违法所得。




四、实务启示

本案体现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层级化、组织化的特征,以及司法机关对主从犯的差异化量刑思路。甲作为代理商,招募管理团队、组织实施诈骗,被认定为主犯,承担最重的刑事责任;乙、丙虽参与犯罪,但因作用地位较低,被认定为从犯,获得减轻处罚,其中丙因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良好,最终适用缓刑。

三位辩护人根据各自当事人的地位作用,精准选择辩护切入点:甲的辩护人着力于在法定刑内从宽;乙的辩护人重点论证从犯地位以实现减轻处罚;丙的辩护人在从犯基础上进一步争取缓刑。辩护策略的差异化与精准化,体现了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

本案亦警示公众,投资类诈骗往往披着"专业指导""高额回报"的外衣,通过直播间、微信群等方式营造虚假信任,最终导致投资人血本无归。面对网络投资诱惑,应保持理性,核实平台资质,避免轻信所谓"内幕消息"和"带单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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