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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李XX推荐股票类非法经营案,涉案总金额达 2 亿元,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这一重大成果

发布者:曹祥龙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02日 5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就一起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作出判决。案号:(2025)沪0113刑初xxx号。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900余万元,总金额涉及2亿元)在曹祥龙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全部缴纳)。这一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辩护工作的有效性与律师的专业价值。

案情: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期间,李某作为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在无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根据公司安排,以拟定话术为脚本,通过拨打电话、添加微信、拉入微信群等方式,诱导散户股民购买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新三板股票,实施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经审计,李某在担任业务员期间,参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涉案金额总计为人民币900余万元。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曹祥龙律师基于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把握与对法律规定的深刻理解,为当事人李某某制定了系统、有力的辩护策略,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精准界定当事人地位,争取从犯认定

曹律师在深入研究案情后提出,李某某在公司体系中仅担任业务员,听从上级安排从事具体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从犯。该意见被法庭采纳,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重要基础。

2. 全面梳理量刑情节,最大化从宽效果

曹律师积极引导并协助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同时,在律师见证下,李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此外,曹律师积极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促使其在审理期间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争取了积极的量刑酌定情节。

3. 发表专业辩护意见,影响刑罚裁量

在庭审中,曹祥龙律师围绕李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结合其年龄、认知水平、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辩护,恳请法庭对其适用缓刑。合议庭最终采纳了相关辩护意见,作出了适用缓刑的判决,使李某某得以回归社会,接受社区矫正,避免了监禁刑对其个人及家庭可能造成的深远负面影响。

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法治精神。曹祥龙律师凭借其精湛的刑事辩护专业能力、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以及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职业精神,在事实与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有利的法律结果,展现了盈科律师在复杂经济犯罪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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