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甲系1990年出生的网约车司机,住xx省xx市。2024年8月4日10时25分许,甲驾驶牌号为沪xxxxx的网约车,接方某某和被害人乙(13周岁)从上海市闵行区xxx弄至静安区北京西路xxxx号。行驶途中,甲得知乙未满14周岁,但仍多次用右手抚摸乙的腿部、触摸胸部一次。方某某见状用手机录像。当日报案后,甲接公安民警通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2024年8月5日,甲被刑事拘留,8月16日被逮捕。2025年1月1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因涉及被害人隐私,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
二、各方律师的关键作用
辩护人曹祥龙(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辩护策略:
认可指控事实。甲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甲表示认罪认罚,为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奠定基础。
突出自首情节。辩护人核心辩护意见为:甲自动投案,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甲系接公安民警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建议对其从轻判处。
争取从轻量刑。辩护人基于甲的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态度,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尽可能降低刑罚幅度。
三、法院认定与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驾驶网约车接送乘客途中,明知乙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对其进行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量刑情节,法院认定:甲接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法院认为量刑建议并无不当,予以采纳。
最终判决:甲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24年8月4日起至2025年8月3日止。
四、实务启示
本案体现了猥亵儿童罪中"明知"要件的认定与自首情节的适用。甲在行驶途中得知乙未满14周岁后,仍实施猥亵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主观明知要件。值得注意的是,方某某作为同车人员,及时用手机录像固定证据,对案件侦破起到关键作用,提示公众在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协助取证。
曹祥龙律师在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选择作罪轻辩护而非无罪辩护,重点突出甲的自首情节与认罪认罚态度,最终使甲获得有期徒刑一年的较轻量刑,在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刑幅度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已属从宽处理。这一策略选择体现了辩护律师对案件形势的准确判断。
本案亦警示网约车平台应加强对司机的背景审查与行为监管,乘客尤其是未成年人乘坐网约车时,应尽量结伴而行,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与安全。同时,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性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一旦发现侵害行为,及时报警并寻求法律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