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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肇事后女友顶包,律师争取缓刑未果二审维持拘役原判

发布者:曹祥龙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03日 7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甲系上海xxxx有限公司销售人员,2025年xxx日晚,甲与女友乙一同参加公司团建,期间甲饮酒,乙先行离开。4月29日3时50分许,甲酒后驾驶牌号为黑xxxxxx的轿车,行驶至上海市普陀区xx路进xx北路南侧约50米处,车辆撞上隔离匝道发生翻车事故。

事故发生后,甲随即联系乙至现场,二人碰面后共同等待拖车。当日5时10分许,警方接路人报警赶赴现场,盘问调查中乙主动向民警表示系其驾驶车辆,替甲顶包。民警于当日5时40分许对二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甲的结果为211mg/100mL。警方经后续调查,发现乙存在替甲顶包行为,于当日9时许将二人传唤到案。当日10时30分许,对甲抽血检验,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4mg/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5年9月18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包庇罪判处乙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二、辩护律师的关键作用

辩护人曹祥龙(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辩护策略:

提出量刑过重主张。曹祥龙在二审中提出原判对甲量刑过重,希望法院对甲从轻处罚。

争取缓刑适用。曹祥龙的核心辩护目标是为甲争取缓刑适用,使其免于实际羁押,继续从事销售工作并维持正常生活。

强调从轻情节。虽然裁定书未详细展开具体辩护理由,但通常此类案件中辩护人会从以下角度论证: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甲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甲已认识到错误,悔罪态度良好;甲年轻且有固定工作,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三、法院认定与裁判

一审法院认定,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乙明知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仍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乙明知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仍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关于缓刑适用,二审法院明确认定:综合甲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不宜对甲适用缓刑。具体考量因素包括:甲血液酒精含量较高(呼气测试211mg/100mL,血液检测144mg/100mL);甲造成翻车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甲在事故发生后联系女友顶包,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甲的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实务启示

本案体现了危险驾驶罪中"顶包"行为的法律后果。甲在醉驾肇事后,未及时报警、配合调查,反而联系女友乙到场顶包,试图逃避法律责任。该行为不仅未能帮助甲脱罪,反而使乙构成包庇罪,二人双双受到刑事处罚。乙虽获得缓刑,但留下犯罪记录,对其职业生涯和社会生活造成长期影响。

曹祥龙律师在二审中积极为甲争取缓刑,但法院基于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事故后果、顶包情节等因素,认定不宜适用缓刑。这提示辩护律师,在危险驾驶案件中,若存在逃逸、顶包、造成事故等从重情节,缓刑的适用空间将受到严格限制。

本案亦警示驾驶人,醉驾已属犯罪,肇事后更应如实配合调查,切勿心存侥幸找人顶包。顶包行为不仅不能减轻处罚,反而可能使亲友陷入刑事风险,得不偿失。同时,劝说他人顶包者亦将构成包庇罪,面临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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