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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奸淫幼女辩护无罪未获采纳,律师争取从轻情节获三年六月量刑

发布者:曹祥龙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03日 8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甲系2006年出生的未成年人,案发时为高中三年级学生。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间,甲在其奶奶家中,多次对其表妹乙(2009年出生,案发时不满十四周岁)实施奸淫。具体行为包括在卧室、厕所等地点,以反锁房门、玩游戏等为由,先后七次与乙发生性关系。部分行为具有强制性,如2021年4月的一次,乙明确表示不愿意并试图逃跑,甲将其按在床上强行发生性关系。

2023年1月23日,甲被书面传唤到案,次日取得被害人乙及其父母的谅解。2023年1月24日,经妇检确认乙陈旧性处女膜破裂。




二、辩护律师的关键作用

辩护人曹祥龙(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辩护策略:

第一层面:无罪辩护(未被采纳)

援引旧司法解释主张无罪。辩护人引用2005年12月2日《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主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辩护人认为:甲未使用暴力;未造成乙轻微伤以上、怀孕、感染性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发生关系次数虽多但不能单纯以次数认定"偶尔";本案不作为犯罪处理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法院未采纳该辩护意见。法院认定甲多次奸淫幼女,时间跨度一年有余,性侵次数较多,不符合"偶尔"的定性,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第二层面:罪轻辩护(被部分采纳)

辩护人提出若认定有罪,甲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未成年人身份。甲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坦白情节。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取得谅解。案发后甲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

成长背景。甲性格内向,一直在校读书,交往关系不复杂,因成长过程缺乏关爱、青春期性教育缺失而犯错,现后悔不已。

在校表现。甲在校表现良好,成绩尚可。

初犯偶犯。甲系初犯、偶犯,无前科。

家庭情况。甲家中父母年迈,家境困难。

法院采纳了关于未成年人、坦白、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对成长背景等酌定情节亦予以考量。




三、法院认定与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于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在xxxxxx村的奶奶家卧室、厕所,七次与其表妹乙发生性关系。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讯问光盘、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甲多次奸淫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甲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因甲性侵次数较多、时间跨度一年有余,不予采纳。

关于量刑,法院认定:甲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判决: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实务启示

本案体现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辩护困境与策略选择。辩护人曹祥龙采取"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的双轨策略:一方面援引已废止但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旧司法解释,尝试为甲争取无罪结果;另一方面充分挖掘甲的未成年人身份、坦白、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为量刑辩护做好准备。尽管无罪辩护未被采纳,但罪轻辩护意见获得法院认可,最终量刑三年六个月,在强奸罪(奸淫幼女)的法定刑幅度内已属从轻。

本案亦警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缺失与家庭关爱不足,可能导致严重刑事后果。甲作为在校高三学生,因青春期性冲动与法律意识淡薄,多次侵害表妹,不仅给被害人造成身心伤害,也断送了自身学业与前途。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甲的未成年人身份与成长背景,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但性侵幼女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刑罚的不可避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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