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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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唯一住房分割的原则

发布者:张雅琴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415人看过

1、夫妻离婚时只有一套共有住房且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建议双方按份共有该住房。

2离婚时分割双方唯一住房,应考虑照顾对该房屋贡献较大的一方。

3离婚时分割双方唯一共有住房时,应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困难等因素。

4离婚分割夫妻唯一住房时应坚持照顾女方的原则。

5离婚分割夫妻唯一住房时,应当考虑该房屋使用、居住等情况进行分割。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三十、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如双方就房屋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判决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就房屋使用问题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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