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8日起,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将按照最高院2018年1月16日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来认定。
该司法解释仅有四个条款,可以解读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必须有共同的意思表示,简单说就是要夫妻都签字确认或者一方事后追认。
另外,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必须以日常生活所必须为衡量尺度,在这个尺度以内的,即便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法院也会支持债权人的主张,但是,超出了这个尺度的,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否则不能认定是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