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张雅琴律师
执业资质:1440320**********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张雅琴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454人看过
房屋买卖合同因出卖人违约而解除后,合同约定价款数额与出卖人根本违约时的房屋市场价值差额可作为可得利益损失予以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的确定应适用可预见规则,该规则中可预见的内容是指违约方在签约时已经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损害类型,一般不包括损害的具体程度,尤其在一方故意违约的情况下,损失金额不属于违约方不可预见的内容。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