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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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变内部组织结构是否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发布者:张雅琴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7日|分类:劳动纠纷 |1006人看过

        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效益,通过内部组织架构调整的方式使劳动者原工作岗位不复存在,进而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协商不成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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