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X,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X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XX,女,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XX迪,四川XX律师。
原审被告:王XX,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上诉人蒋X因与被上诉人游XX,原审被告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8)川0903民初4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未查清游XX居住、工作情况及蒋X与肇事车登记车主王XX之间的法律关系,导致赔偿标准的适用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可能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8)川0903民初49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蒋X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均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