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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X、游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康迪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2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X,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X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XX,女,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XX迪,四川XX律师。
原审被告:王XX,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上诉人蒋X因与被上诉人游XX,原审被告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8)川0903民初4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未查清游XX居住、工作情况及蒋X与肇事车登记车主王XX之间的法律关系,导致赔偿标准的适用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可能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8)川0903民初49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蒋X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均予以退回。
大学本科学历,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遂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遂宁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遂宁
  • 执业单位: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920********9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