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律师
张军律师
山东-潍坊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王XX与曹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4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与被告曹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日至6月20日,原告王XX在东营市××××县为被告安装除尘设备,约定每天付给原告报酬330元。至2018年2月1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报酬3430元未付,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2018年5月还清。该款项后经原告追要,被告又偿还部分欠款,至今尚欠原告2900元未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曹XX未答辩。
本案的原告王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据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务报酬欠款的事实。被告曹XX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XX曾为被告曹XX提供劳务安装除尘设备。2018年2月14日,被告曹XX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王XX现金¥3430.00元,大写叁仟肆佰叁拾元整2018年5月份还清曹XX2018年2月14日”。该款项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未履行完毕,至今尚欠原告工资款2900元未付。2019年10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9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所欠劳动报酬的欠条,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因劳务关系而形成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起诉追要劳动报酬,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起诉要求曹XX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29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系对抗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对证据及事实的分析认定。
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曹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X劳务报酬2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曹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军律师,20年法律工作经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张军律师法律功底深厚,业务方向精专。为当事人服务热情,办案高效,办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盾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8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