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重庆XX公司(以下简称“万X某公司”)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恒某某公司”)之间因票据付款请求权产生纠纷。万X某公司作为承包方,与恒某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履行完毕后,恒某某公司为支付工程款,向万X某公司出具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后,万X某公司多次提示付款被拒,被告恒某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万X某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票据款项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仲裁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恒某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万X某公司汇票金额219267.63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1月8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同时,被告需承担案件受理费2295元。
办案过程
立案与审理:万X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诉讼参与:原告代理人何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某某公司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判。
事实查明:法院确认了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票据开具及拒付情况。
法律适用: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规定,认定原告作为持票人,即使逾期提示付款,被告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利息计算:法院确定利息从原告提示付款之日起算,而非票据到期日。
点评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体现了票据法对于票据付款责任的严格规定,即使原告逾期提示付款,被告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仍不能免除付款责任。同时,法院在利息计算上采取了较为宽松的立场,从原告实际提示付款之日起算利息,而非票据到期日,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原告逾期提示付款行为的谅解。
此外,本案也提醒了企业在使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进行交易时,应当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避免因逾期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对于被告而言,即便票据状态显示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也不能因此免于付款义务,应当及时履行票据款项的支付责任,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