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天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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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前付的到底是什么钱

发布者:周天羽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1日|分类:抵押担保 |544人看过

    在购房过程中,无论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订金、意向金、定金、诚意金等概念随处可见,很多人至今都不能将其有效区分且经常向我咨询。那么今天我就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订金是指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签订的认购协议,通常的做法是在约定所选房号、面积、房屋单价及总价款后,约定一个期限,买方需在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买方支付订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一般情况下,可以视同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支付订金不等同于买卖合同的成立。订金在合同成立后并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订金都要原数返回。当然,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其另作约定,如附条件或期限的将订金转化成定金或违约金,待转化条件成立后即可直接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那么我们再来看一下认筹金。认筹就是购房者表现出买房的诚意,这个诚意需要通过缴纳“认筹金”来体现。在缴纳“认筹金”后,购房者可以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等到楼盘正式开盘销售时,“认筹”的购房者再以“优先选择”的顺序选房,选中房屋后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没有选中理想的房屋,开发商应当把“认筹金”如数退还给购房者。但是“认筹金”的实质作用是开发商在开盘前得到的大笔资金并在短时期内收回大笔资金,从而解决开发商的燃眉之急。

    那么定金又有什么不同的法律效果呢?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同时还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且定金数额不得超过祝合同标准的20%。依据“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意向金诚意金这一概念在中介与买卖房屋时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意向金、诚意金之说,中介与买卖双方之所以签定诚意金条款,主要是由于我们交易市场不健全的诚实信用体系,同时又缺少第三方监管及惩治力度,而中介机构在这样的环境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自行创造的名词。在法律上来讲,意向金可以是订金,也可以是定金,而中介机构往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将其转化为定金,这样无论上下家哪方有问题,中介机构都有权主张居间成功而保证其佣金的取得。

    综上所述,除了“定金”外都应当可以是无条件退款的。即使是这样,和开发商或房产中介签订任何条款时都应当看清楚,要留一个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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