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天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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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还是“欠条”

发布者:周天羽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349人看过

    很多人对借条与欠条缺乏认识,认为借条和欠条实质都是欠债还钱的关系,所以在打条时都将注意力放在人、时间、金额、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签字等基本项目上。

    就法律关系而言,借条直接证明债权债务的性质是借贷关系,而欠条则只是证明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至于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因除了借贷以外,还可能是其他多种原因,比如买卖货款、其他应收款、劳务、利息、赔偿款、赌债等等。简单理解即是借款包含于欠款,所以说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正因为借条和欠条性质的不同,法院在审理时适用的法律不同。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对借条或者欠条载明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在借贷中,诸如高利贷等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由此所形成的借条产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但上述无效并不是指借条本身无效,而是仅指超过法律法规规定部分的利息无效。根据最新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约定年息24%以内的均受法律保护;约定虽高于24%,但已支付的利息不高于年息36%的部分,债务人请求法院返还高于24%部分的,法院可以不予支持;约定虽高于24%,但债务人未实际支付高于24%部分利息,债权人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全额履行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实际已支付超过36%部分的利息,并请求债权人返还的,法院应当支持。

而欠条主要发生在一切交易活动过程中,欠条载明的权利能否受法律保护,关键是看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如赌博等形成的负债所立的欠条依法也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和借条有所区别的是这里的无效指欠条本身无效,即双方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

    另外,在举证责任上也存在一定的区别。虽然借条直接可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理论上来讲当被告不能证明利息过高等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时就应当认定借贷关系合法,但也并不排除原告对借贷关系真实的举证义务。当被告主张未收到借款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需要对实际的出借行为进行举证,比如提供银行流水记录、被告确认受到款项的收据等。庭审中对欠条的举证责任也许会更为复杂,因为法院会对欠条进行实质性审查。原被告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明该笔欠款形成原因,如果原告不能证明该笔欠款合法,而被告又极力主张该笔欠款违法,根据“有利于被告”的精神,可能会直接导致原告的败诉。

    因此,当事人在保存好借条和欠条原件时,还请记得保留好法律关系成立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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