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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XX与杨XX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良富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综合咨询 |10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席XX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西乡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4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席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被上诉人杨XX、罗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原审第三人西乡县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乡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4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席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2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持据到本院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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